中国恩施网(通讯员范建生、谭昌慧)日前,在一审宣判4个多月后,州中级法院对湖北民族学院教育学院犯单位受贿罪,胡成云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作出裁定:维持市法院一审判决。
2002年,经湖北民族学院教育学院(原成教院,以下简称成教院)集体研究决定,由时任成教院副院长的胡成云负责成教院的图书采购及采购过程中图书回扣款的洽谈与收取事宜,并由胡成云经管该回扣款。胡成云于2002年4月4日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恩施分行开设了户名为胡成云的私人账号以便收取回扣款。
自2002年至2004年9月以来,湖北民族学院成教院在武汉蓝天书店、湖南长沙科源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等处购书货款价值272.83万余元,由胡成云经手,成教院在上述书商处收取回扣款共计51.45万余元。胡成云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其中18万元据为己有。
今年1月,恩施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湖北民族学院教育学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胡成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